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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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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如下:

1、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;

2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,属于给付之诉;

3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、隐匿财产的企图,或者财产可能灭失、毁损从而难以执行;

4、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,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:

1、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为被申请人的财产,包括动产、不动产、票据、债券、股票、基金份额等有形或无形财产;

2、财产保全的标的应当是申请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所针对的财产,或者与该请求有关的财产;

3、财产保全措施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或交付特定物等请求,对于作为或不作为等非金钱给付请求,一般不适用;

4、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,以达到保全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为限,不得超出申请人主张的给付数额或者标的物的价值。

综上所述,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,如情况紧急、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、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企图等。同时,财产保全措施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,需要符合必要性原则。

【法律依据】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零一条

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,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。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,不提供担保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

人民接受申请后,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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